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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

  2010年1月24日18时许,汤某得知吸毒人员李某需购买冰毒后,即向他人购得所谓冰毒白色晶体物一小包,再将所购得的白色晶体物作为冰毒转卖给李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月26日15时,汤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将一包白色晶体物作为冰毒转卖给李某,得款人民币200元,在交易过程中,汤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上述白色晶体物一小包。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物不含常见毒品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将不知道是假毒品的晶体物当作毒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汤某意欲贩卖毒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将假毒品贩卖,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汤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本案被告人汤某在不知道其所购得的白色晶体物并非毒品的情况下,将其当作冰毒贩卖给他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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