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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李奉青非法经营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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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李奉青非法经营罪辩护

笔者 李奉青 主题数:3  回复数: 0  积分:9 

城市 北京-朝阳

内容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联系人:李奉青律师,联系电话:13718998000,Q Q:807633871。 
        从事以下非法经营活动: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经营对象的特定性,即国家限制经营的物品,包括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这些物品一般都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或者身体健康,不许一般的经营者进行经营。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与前述“专营、专卖物品”不同的是,这些物品的范围,国家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营政策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如果说,如果说“专营、专卖物品”须专门的经营机构和特定的物品同时具备才能确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那么,“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经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则主要是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与否。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进出口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批准文件,对于说明商品的质量、控制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打击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稳定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3、在国家规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经营买卖外汇。我国历来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行为给与必要的制裁。现行的刑法典中,对外汇方面的犯罪行为,只有逃汇罪的规定,对于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否可以犯罪论处,则没有明文规定。以致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利用我国外汇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外汇黑市差价,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能够从事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交易场所,大肆进行外汇买卖。外汇黑市的存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对人们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人民币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为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行为规定为刑法分则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一,正式确立该行为的犯罪性质。该修正案特别要求以是否存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外汇交易,来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泛指上述三种客观表现以外的其他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是为了弥补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的疏漏而设立的,如何认定这种非法经营行为,需要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化。对于“其他”不能做出任意的解释,防止出现原来投机倒把罪口袋式罪状的弊端。 
        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在社会上非法经营现象大量存在,不能都做犯罪处理,为缩小打击面,刑法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才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才能作犯罪处理,对于非法经营情节的判断,主要是看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同时结合其他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但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定罪数额,至今还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所以现在大多数是以从前的投机倒把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为参照。然而投机倒把罪现今已被废除,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应该进一步做出权威的数额标准。 
        除了数额标准之外,情节严重还包括其他内容,如果犯罪的数额不大,也可以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以实践来看,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行为的首要分子。2、多次进行非法经营,经有关部门处理而不悔改的。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非法经营,影响恶劣的。4、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6、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时常秩序的。此外,诸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也可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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