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广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律师取保候审
信息类别 法律咨询
联系人许律师电话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8 Go007.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072383号-1 城际分类网
许律师 189 023 30345
qq: 169 521 2318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底层光大银行)11层1101、1108室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