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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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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罚金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混淆在一起,成为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一大难点,也是律师与检察官争议最多的部分。特别是内容带有半真半假性质的合同,只有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意向,对于其他承诺部分,主观上没有履约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履约的行动,很容易被当作合同诈骗追责。
合同诈骗罪的罚金什么是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什么意思,并处罚金如何执行
什么是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什么意思?请看下文。从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几乎全部是并科适用。
这是目前我们适用罚金刑的一大特点。在并处罚金的司法实践中,主审法官首先要明白以下几个问题:1.正确理解罚金刑的立法意义和审判功效。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中共有条文350个,其中有169个罪名涉及罚金刑,主要罚金刑罪名都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中。
而这一类罪名所规定的并处罚金的立法意义很大是出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使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既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也同时付出经济损失代价的双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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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罚金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罚金刑有什么标准?
一、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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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规加以规范,从而这类犯罪都具有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违法性。而诸如杀人、强奸、抢劫等一类犯罪,则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直接由刑法加以规定,这是经济类犯罪的特点之一。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指定辩护人有哪些?
实践中,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指定辩护人有哪些?请看下文分析。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指定的;一种是根据情况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为以下几种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里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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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律师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哪些,律师调查权包括什么?
一、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哪些1、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