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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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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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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二审
作者:张向锋 时间:2012-03-04 浏览量 21 评论 1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宋某委托,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宋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作为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书,我为这一悖离事实和法律的判决感到愤慨。经过今天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上诉人宋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上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犯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上诉人宋某诈骗金额认定
1、自立案至一审判决诈骗金额根本没有查清
本案对上诉人宋某诈骗理由和数额根本没有查明,自侦查机关,到公诉机关,再到一审的审判机关,每个不同阶段,认定的诈骗理由均不同,诈骗金额不断变小。最初经办本案静安寺派出所,在出具“宋某诈骗安案发经过”中,认定“以促进其开展业务、投资买森林、开浴场、老家动迁城贿赂动迁人员为由数十次诈骗其人民币六十余万元”。静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宋某多次以在内蒙古老家买林场、老家动迁需装修、贿赂动迁组办事人员以期拿到更多动迁款需要‘投资’等为名,共计骗取被害人官某人民币454080元”。静安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宋某编造开办药店、老家房子动迁需装修等虚假理由,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官某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静安区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宋某以各种借口从被害人官某处骗取人民币40万余元的事实客观存在。”
上述金额明显围绕被害人官某陈述进行变化,如被害人官某2011年2月11日询问笔录, “有时他到银行来等我取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