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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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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贪污罪刑事辩护词法律知识专题为您提供《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什么是贪污罪,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证明方法,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明方法》、《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如何区分贪污罪既遂和未遂?》、《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等内容,资深刑事辨护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贪污罪刑事辩护词及职务犯罪、贪污犯罪等刑事辨护法律咨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但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归还、是否构成贪污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期限,在金额上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当然,还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节。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当注意: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本人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等,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超过六个月未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人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虽然金额已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但被发现前已归还,或者确实准备归还、而暂时尚未归还的,可不以贪污罪论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公款,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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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一、什么是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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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证明方法,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明方法

一、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证明方法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一类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类人员不一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一)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运用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职务的证据,如职务任命书、干部履历表等,以及有关个人身份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簿、户口底卡及复印件等,证明行为人属于在国家机关中,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证据还有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其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职责范围、级别、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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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