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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10)

来源:依法治市综合网  作者: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陈  日期:10-07-31

  有论者认为,居间介绍行为形式有三种: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这种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的共犯处理。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 绍买主,居间人明知他人买入目的是为了贩卖而为之介绍毒源,有共同故意,其介绍行为实际上已成为贩毒者整个行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 论处;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不仅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有移助寻找买主的行 为,对这类居间介绍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针对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所谓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自身不拥有毒品,也不向他人购买毒品,而是在贩毒者和欲购毒者之间传递信 息、联系毒品交易的行为。居间介绍毒品从是否获利看,有获利型和非获利型两种;从居间介绍形式看,有三种:—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一种是为他人 贩毒而介绍买主:还有一种是为双方购毒贩毒而牵线搭桥。何种居间介绍人应当构成贩毒的共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为他人贩毒而介绍买主的居间人无论是否获利均应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居间人受贩毒分子的委托为其联系毒品买主,或者听说有人要贩 毒后即主动为其联系贩买,从而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获利,其行为都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因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必须有买卖双方才能进行,居间人寻找 买主的行为正是贩卖毒品活动的一个表现方式,居间入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贩卖的行为,居间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居间人和毒贩基于 贩卖毒品的共同犯意之下,共同实施贩毒犯罪的过程,因此无论其是否获利均应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二)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的居间人行为的定性

  对于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的情况比较复杂,从购毒的用途看主要有两种:

  1、明知购毒人以贩毒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人构成贩毒罪共犯。贩卖毒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行为犯,贩卖毒品包括买入毒品和卖出毒品 两个环节,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的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当居间人明知他人买入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而为之介绍毒犯、提供毒源信息,即表明居间人与 毒贩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其居间介绍行为实际上已成为贩毒行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居间介绍人并没有从中营利或牟利的目的,但是对于一个共同犯罪来 看,只要明知购毒人具有贩卖牟利的目的就构成了共同的贩毒故意,所以,对于明知购毒人以贩毒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人无论是否获利均应对其以贩卖毒品 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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