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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ⅹⅹⅹ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作者:孙连波  时间:2011-09-19  浏览量 69  评论 0     

  

 

ⅹⅹⅹ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作罪轻辩护。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妥当。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其次、如实供诉。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再次、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从上述归纳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被告人ⅹⅹⅹ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四、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行动,应酌情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家庭十分困难,但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即使现在不能一次全部赔偿,也愿分期分批赔偿。并委托律师与受害者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积极协商,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已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庭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双方有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被害人家属已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法庭裁决是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