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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界定,判几年?
应该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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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什么叫滥用职权罪,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一、什么叫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实践中,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一般是从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四个犯罪要件来看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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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应该如何处罚?
一、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一)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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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共犯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共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一、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例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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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共犯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贪污罪会没收财产吗?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