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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硕士论文
《华东政法学院》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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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挪用资金罪的几个重要问题
孙晨
【摘要】: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是从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就是犯罪行为主体、侵犯的客体所代表的所有制经济性质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成分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公司中,公司、企业人员、私营、个人承包业主等都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罪与非罪。而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由于单位不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追究单位负责人挪用资金罪的责任时,应区别是否挪用给单位还是个人,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挪用来判断罪与非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非特定物,但是在实践中挪用公物是一种普遍现象,如何有效解决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已是当务之急。在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中,包括使用人与挪用人的共同犯罪、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具有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在这几种类型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共谋,主犯的身份性质、使用者是否具有法人的性质等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当挪用资金行为人挪用资金后,不想归还所挪用的资金时,只有在“携款潜逃”时才可以转化成“职务侵占罪”。但对“携款潜逃”行为的理解,是认定转化犯罪的关键,并不是所有的“携款潜逃”均可以转化“职务侵占罪”。当然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具有牵连犯罪的情况,数罪并罚是法律规定处罚方式。在大量的的司法解释面前,本文就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共同犯罪的认定、及本罪之转化、牵连犯罪形态四个方面,当出现法无明文规定情况时,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司法、立法解释进行初步探悉和研究。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4.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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