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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各地刑事诉讼程序及刑罚中的法律英语

在对法律英语中的各种刑事罪名及相关概念解释有了一个了解后,这篇文章里我们主要学习一下各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刑罚中的相关法律英语。

要维持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治安机构就必须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分子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而司法机关只要有确凿证据就要将疑犯(suspect)或犯罪分子(criminal element)绳之以法。但按正常司法程序,具体是如何对疑犯实施抓捕、起诉和定罪的呢?虽然各个社会做法不尽相同,但在法治国家大体上都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在非紧急情况下。

1. 如果发现嫌疑犯,警员首先要做的便是取得法庭的逮捕证(arrest warrant).

2. 如果需要入屋搜查,则必须取得法庭签发的搜查证(search warrant).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warrant是一种相当于手令性质的命令(order/writ). 虽然词典上也称之为一种法令(decree), 但它与law 法律, ordinance 条例, code 法典, enactment 法例有很大不同。前者是由法律授权予法官,再由法官根据酌情权而签署的命令或授权书,它是只针对个别案例和特殊情况而签发的行政命令(如紧急戒严令)。后者是通过繁琐的立法程序(legislation)而产生的对广大民众实施、时效性较长、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 (immunity) 人士之外、人人都需要遵守的人生“游戏”规则。

如在美国,任何人乱停车辆,根据有关法律,车主都会收到罚单 (ticket) 或告票 (citation). 不及时缴付罚款或上法庭妥善处理,以后该车就无法注册,甚至车主的驾驶执照都有可能被吊销 (be suspended). 但从理论上讲,各国驻美的外交人员的车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随便停放而无需缴付罚金,因为他们享有外交豁免权。

3. 抓到疑犯后,倘若有充分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evidence), 就可对其施行拘留 (detain/take into custody).

说到证据,人们会马上联想到两个重要的中文词:人证和物证。英文中,人证是个简单的词 – witness或human evidence. 但物证的对应表达式physical evidence, 而不是我们经常看到被误译的material evidence. 在证据这一概念中,还有一个特殊的词alibi, 即“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倘若抓到一个杀人嫌疑犯,而该嫌疑犯能提供alibi, 那么破案、定案的难度可能就会大幅增加。

上文提到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criminal detention),即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有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其实,拘留还有其他性质的,如行政拘留和民事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executive detention)是根据治安处罚条款,有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行的强制措施,如一个形迹可疑的人深更半夜在公共场所游荡(loitering),警察有权对其实施行政拘留。而民事司法拘留(judicial detention)则是由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各种拘留都有时间上的限制。如行政拘留,在香港一般不超过48个小时(当然,对复杂案件,检控官可以申请延长)。在内地,行政拘留一般是1天以上,15天以内;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10-14天。因此,执法或检察机关在抓到疑犯后必须尽快对疑犯立案起诉。

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楚三个重要概念:执法、司法和立法。众所周知,拘捕疑犯的任务总是由执法部门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完成的。内地人人熟知“公检法”,可是在香港有人常把“公检法”等同于一个概念或者一个部门。其实,“公检法”是“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个部门的简称。拘捕疑犯是由“公”或公安部门,即公安局(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或其下属机构 – 派出所 (police station)去完成。立案起诉称之为检控 (prosecution). 此项工作由检察院 (procuratorate organ)的检察人员(procuratorial personnel)与公安机关共同执行。在香港,该项工作由public prosecutor(检控官)即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的刑事检控科 (Prosecutions Division)与警署共同负责;而较轻的刑事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调查机构直接检控。至于疑犯是否有罪,除非其本人承认被检控的罪名(plead guilty), 否则须有法院裁定。但在实施普通法地区,司法程序中还有四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就是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在控方以及被告享有在法庭上保持缄默(remain silent in court)的权利。

在普通法地区,极严重的刑事罪行,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原诉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陪审团(jury)通常由7名陪审员(juror)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会吁请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力求意见一致,然而,陪审团可按5对2或7对2的大笔数票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