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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贪污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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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贪污罪二审辩护词

作者:郭安青  时间:2013-03-13  浏览量 21  评论 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不具有客观性

询问、审讯人员在利用被告人、证人的文化知识、社会知识、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无知性,有意给被询问人、被讯问人制造和混淆“评个低保户名额”同“将低保金平分”的概念误解和界限,达到其所需要和办案所追求的“口供内容”。这实质是一种诱供、误导手段。

“将低保金由本案被告人平分”,因为本案“低保金”是为本案被告人非法私分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骗、套取来的,又因为“低保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支付,属国家公共财产,这种情况下的“将低保金由本案被告人平分”的意图和概念就构成了本案犯罪,为此种手段和目的所提出“建议就构成犯罪犯意”。

事实是,法庭上并未对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的询问笔录进行宣读和质证,并非是上诉人没有异议。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郭安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