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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贞贪污案重审有了结果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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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成功辩护--赵金贞贪污案重审有了结果实报实销 (2008-12-18 12:12:00)
标签: 贪污 案例 分类: 犯罪与刑罚
案情简介
赵金贞,男、60岁、河北省武强县大王庄村农民、党支部书记、先进共产党员、人大代表。2007年8月8日,被指控涉嫌五起贪污,被拘留,后转逮捕。羁押期间,赵金贞写了认罪书,并退还了相应的赃款。
我受赵金贞家属委托,为其辩护。我查阅了赵金贞的案卷,会见了赵金贞,认为他无罪,为其做了无罪辩护。2007年12月8日,武强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部分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赵金贞犯有一起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有三起职务侵占罪,判刑六个月,合并执行1年另两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当庭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一审判决后,我为赵金贞写了上诉状,向衡水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12日,衡水市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武强县开庭重审时,我仍然坚持为赵金贞做无罪辩护。2008年12月16日,武强县人民法院做出重审判决。认定赵金贞不构成贪污罪,但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赵金贞曾主动写出认罪书,并积极退赃,从轻判处赵金贞拘役3个月另23天。鉴于赵金贞在原审判决前已经羁押3个月另23天,羁押期间折抵刑期。
这份判决,赵金贞不是贪污犯了,缓刑也没有了。今后也不会有人找他了。但是任然是一份有罪判决。赵金贞不服,我又为他提出上诉。
评论
这个案子最大的困难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写的“认罪书”和家属主动退还“账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精神处于紧张状态,急于出去,往往经不住侦查人员的诱惑,让怎么说就怎么说。侦查机关在把材料作实前,律师很难见到犯罪嫌疑人。我第一次见到赵金贞时,赵金贞仍然对检察院指控的五起贪污事实说不清。我告诉他,经过查账你一笔也没有贪污时。找金贞仍转不过弯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诱导下,轻易认罪,家属主动退赃,是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最大障碍。在美国,侦查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律师在场,否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这种司法制度,确实比我国先进。现在,在侦查阶段,律师经过批准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要侦查人员在场。这和美国相反,不是律师监督司法机关,而是司法机关监督律师。侦查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不用通过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却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这也是中国法制状况落后的表现。赵金贞被羁押后,家属在当地聘请了一个律师,三个月没有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后来,家属聘请了我,才见到赵金贞。这时赵金贞已经写了认罪书。家属是否应当退还赃款,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认为指控属实,会动员家属退赃的。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家属就不应当退赃。中国的司法机关经常采取你不退赃不让见律师的做法,有违公正。
经过几次开庭质证和辩论,五起贪污均不成立。当事人、家属、法官、公诉人全都心知肚明。但是就是不作无罪判决。就是给检察院找面子,给双方台阶下。尤其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官总要顾及检察官的面子。这种面子大于法律。判决拘役3个月23天。难道赵金贞的犯罪不多不少恰恰值3个月23天吗?绝对不是!是检察院错误拘禁了赵金贞3个月23天,判决赵金贞服刑3个月23天,明明白白就是为检察院解脱赔偿责任。
附:赵金贞重审上诉状
上诉人 赵金贞 男 1947年10月1日出生武强县大王庄村农民
我于2008年12月16日收到武强县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23号判决。该判决推翻了武强县检察院对我五起贪污行为的指控,否定了武强县原审法庭以贪污罪名处我1年有期徒刑,以职务侵占罪名处我6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另二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对此,我表示认可。
我对该重审判决仍然不服,提出上诉如下:
1.
在原审判决前,我被羁押3个月23天,被迫写了“认罪书”和按照检察院的要求退还五笔“贪污款”,这都是错误的。重审法庭对于这些错误没有做出适当的纠正。反而以我的认罪书和已经退还赃款为理由,判决我拘役3个月23天,与已经羁押的日期向折抵。——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我无罪,就应当做出无罪判决。我有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判几年判几年。3个月23天,是我被错误羁押的时间。判我3个月23天,即不能证明我无罪,也不能证明我的罪不大不小恰巧应当判3个月23天。判决我应当拘役3个月23天,说只能明重审法院是在故意逃避对我错误羁押3个月23天的赔偿责任。
2.
判我3个月23天的理由我有四起职务侵占行为。检察院指控的这四起侵占行为,在原审、重审法庭上已经查的明明白白,都是不实之词。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我没有贪污和侵占集体一分钱。重审法庭认定这四笔侵占,不是根据法事实和法律,而是根据对我错误羁押3个月23天的事实,故意给我凑3个月23天的刑期。这四笔侵占行为是否存在,请求二审法庭,依法认定。
此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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