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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本地公安派出所严重渎职犯罪、县级公安局、市级公安局多次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已构成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三)弄虚作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j监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刑事处罚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取消警衔,收回警官证及警用标志;开除警籍、党籍并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职务犯罪行为,经法院刑事审判生效后依法交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由其所在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的强制措施。
关于侦查机关法定职责的规定——“对于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以及“在公民遇到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救助”的法律规定。
本地公安派出所(保安沼分局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
1;
违反人民警察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经过:
本人于2012年4月12日到辖区派出所要求立案,之后我父(以下称犯罪人)来到国家工作场所,不断地进行限制本人的报案权利,影响正常立案程序,并要求本人离去;遭拒,之后口角争执,随后冲突升级,犯罪人竟用手掐住本人颈部数秒,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犯)——因人体气管属于特殊功能器官;然后本人被犯罪人强行拖拽至走廊,其行为持续一分钟以上,已经严重干扰、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故此犯罪。
在上述行为过程中,公安派出所法人、指导员和工作人员、协警并未予以制止,任由犯罪行为在其眼前发生,属于渎职犯罪。
本人认为,正是由其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犯罪行为成持续状态;拥有法定职责而不积极履行警察义务,作为公共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已不配承担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的重任!!!
因其所有成员(除户籍科民警休假外)已严重处罚刑律,构成渎职罪。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权威,本人已提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一干人等的刑事法律责任!
以及行政违法责任及作为共产党员的纪律处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