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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敲诈勒索罪刑事辩护律师,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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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威胁”或者“要挟”、“索取”或者“强索”是不同意义、不同性质的行为,有必要结合有关理论对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被害人先行行为的性质和对敲诈勒索发生的作用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综合性的理论反思。
基于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方式以及发生学原因各有不同,刑法对于司法实务中的敲诈勒索行为也应该作区别性的认定,对于某些客观行为之性质严重、主观取财目的明显的行为理应归罪;但是对于客观行为有情可原且是基于被勒索人的先行行为而发生的情况,主观上的取财目的不明显而只是索要赔偿对价,且为被勒索人所接受认可的,刑法就应该保持谦抑和克制。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但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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