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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轻处罚刑事裁定书
刘某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轻处罚刑事裁定书
2011-10-09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15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梓材(曾用名刘文兵),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住(略), 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辩护人裴文锋,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
辩护人刘沛怡,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略)。系上诉人刘梓材的妻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梓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7年1月20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梓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0年9月,被告人刘梓材与刘荣军出资成立韶关市恒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刘荣军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梓材担任监事,主管公司业务。2001年11月7日,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白云公司)和恒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协议成立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办事处,恒润公司承包办事处的拍卖业务。同月8日,安华白云公司任命刘文兵即被告人刘梓材任办事处负责人。2002年3月12日,被告人在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韶关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拍卖资格,以下简称韶关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是被告人。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恒润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刘荣军、刘文兵是该公司股东,刘文兵任监事,另从验资资料反映,成立该公司时刘荣军是以一房产作为投资,而该房产的权属人则是刘文兵,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只是刘文兵。
(2)安华白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3)安华白云公司(甲方)与恒润公司(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证实该合同于2002年11月7日签订,甲方同意成立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办事处,乙方同意向甲方承包办事处的拍卖业务,办事处负责人为刘文兵,乙方每年支付承包管理费15万元,甲方提供在韶关地区经营业务所有相关手续及资料,包括政府指定缉私罚没机构的批文、工商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业务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参与经营,必要时派员监督指导或协助乙方的拍卖业务工作,办事处设立后涉及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安华白云公司的股东会协议、任命书,证实该公司于2001年11月经股东会表决,增设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办事处,2002年1月任命刘文兵为负责人,2002年11月又经股东会表决,停止韶关分公司有关拍卖活动,罢免刘文兵韶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注销韶关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5)韶关分公司的注册登记申请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证实刘文兵以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名义向韶关市工商局申请先行注册登记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在韶关的分支机构,后完善相关手续(特种行业许可证),分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登记成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负责人是刘文兵,2003年6月25日因被隶属企业撤消而注销。
(6)韶关市经济贸易局、韶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韶关分公司未经韶关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和省经贸委的审批,未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是违规设立的拍卖机构,不具备拍卖资质。
(7)安华白云公司行政经理莫泽元的报案陈述,证实安华公司和恒润公司签订了协议,按协议规定,由恒润公司在韶关市成立“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是刘文兵;安华白云公司当初的意思是成立安华公司韶关办事处,但刘文兵却成立公司,并解释说分公司影响大,方便办理业务,安华白云公司当时认为只要刘文兵能揽到业务,成立分公司也无碍,故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