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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通(2010)28号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0-2-24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 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行政处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