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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的刑事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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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的刑事辩护技巧

  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辩护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件中被害人的供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

  (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

  (2)充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

  (3)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照片少于十张,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照片少于五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51条、最高检《规则》第193条的规定。

  (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违反《刑诉法》第6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