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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蒋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崔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分别判处死缓和三年有期徒刑

陕西省蒋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崔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分别判处死缓和三年有期徒刑

2011-10-0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一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40岁,1966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西安铁路客运段职工。2006年8月5日因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霍,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女,42岁,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无业。2006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查看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运输毒品罪(查看运输毒品罪立案标准、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霍焱,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蒋某乘165次列车来到昆明市,从当地毒贩欧阳爱琴处以4000元购买毒品20克带回本市。后该蒋与被告人崔某除将部分毒品吸食外,二人又将约3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成华(另案处理),该刘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1.8克毒品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2006年8月1日,被告人蒋某再次同欧阳爱琴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于当晚乘火车前往昆明。8月3日,蒋某到达昆明后,以60000元从欧阳爱琴处购买毒品约300克。8月5日该蒋携带所购毒品乘火车返回西安,当日晨6时许,被告人蒋某行至火车站广场外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块状毒品两包,净重299克。随后侦查人员在文艺北路东新小区1号楼1单元2层4号将被告人崔某抓获,在其卧室床头柜内查获毒品一包,净重4.5克,并在其家阳台一抽屉内查获称量毒品的电子秤一台。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伙同被告人蒋某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还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崔某对起诉书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均承认属实。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存在以贩养吸情节,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蒋某利用工作之便,乘165次列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从当地毒贩欧阳爱琴(住址不详,在逃)处以4千元人民币购买毒品20克带回本市。该蒋与被告人崔某除将部分毒品吸食外,二人又将约3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成华(在逃),该刘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1.8克毒品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从查获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2006年8月1日,被告人蒋某再次同欧阳爱琴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于当晚乘火车前往昆明。8月3日,蒋某到达昆明后,以6万元人民币从欧阳爱琴处购买毒品300克。8月5日该蒋携带所购毒品乘火车返回西安,当日晨6时许,被告人蒋某行至火车站广场外时被守候的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毒品两包,净重299克。随后,侦查人员在文艺北路东新小区1号楼1单元2层4号将被告人崔某抓获,在其卧室床头柜内查获毒品一包,净重4.5克,并在其家阳台一抽屉内查获称量毒品的电子秤一台。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民报警登记表及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5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西安开往昆明的165次列车上有一叫蒋某的人经常贩卖毒品,遂于5月19日立案侦查。2006年8月5日早6时30分,该队民警在西安火车站广场外将购买毒品返回西安的蒋某抓获,查获毒品约300克。后在蒋某家中将其妻崔某抓获,查获毒品约5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