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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的多少在贩卖毒品罪中的认定(2)

来源:未知  作者:w  日期:10-08-28

  (7)贩卖人在一定时期多次向多人贩卖的或者是零星贩卖的,以该段时期内,以购毒人供述的能查清的总量计算。

  (8)贩毒人使用过称量工具,以称量的重量为定罪数量。

  在认定毒品的数量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毒品交易的数量的认定,不以实物实际存在状态依据,有的毒品交易完毕后,毒品已被转卖了或者被吸食了,原有状态已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均认可数量的,以认可的数量来确定;二是根据以上认定是个约数、概数,认定时要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三是对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购毒人供述的数量也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数量较小的部分作为定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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