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人博客地址:
近来,各地有数起因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的恶性案件发生。
这种情况的高频率出现,说明我国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罚存在问题。据我来看,主要问题在于对此类行为一向的处罚比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入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处刑很轻。
个人认为,酒后架车上路,超速行驶,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当然,二者相较,两罪名均有适用的环境,下面分述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酒后驾车在城镇中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案件,如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发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处理。
从主观方面讲,我国刑法认为,酒后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使自已进入醉酒状态后再驾车,则明知自已反应速度降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可能造成公共道路上多人的死伤,在此情况下,仍然强行上路,是一种放任的心态。
这种心态与极力想避免的过失心态不同,也不同于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不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当事人如果极力想避免后果的发生的话,应会请他人代为开车;至于行为人自信能够避免事故的情形,基于常理,行为人应当知道酒后开车的危险性,如果承认其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的话,则在此类案件中胆大的罪轻,胆小的罪重,明显于法理无据,其次是酒后开车主要涉及对他人生命的危害,不论醉酒与否,行为人均理应尽注意的义务,不尽此义务故意开车,已属于故意的范畴。之前有关刑法学者讨论此类案件时,一般不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考虑进来,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违反行为人的意愿角度分析,我个人认为,这种分析的失当之处在于,在有明显的担责义务的情况下,违反义务的行为无构成过失的余地。这是我全部论述的基点。 无论在普通驾车还是酒后驾车中,均存在注意义务的问题,只不过普通驾车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法规,避免撞人,而酒后开车的义务应当是避免开车,以免造成他人伤亡,对此义务的违反,除了在行人极少的时段或者开车且车上没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交通肇事外,均应认定其主观的故意心态,即明知危害后果有可能发生而放任此种后果的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适用于酒后驾车,在行人极少地区或时段开车,致车内其他人员人死伤的案件。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车内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行为人道先已经违反了酒后不得开车给他人生命带来危险的义务,在违反此种义务的前提下,明知可能造成车内人死亡的,而放任自已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
三、如果酒后在行人极少的时段或者地段内行车,车内没有其他人员,也没有造成功其他人伤亡,不成立犯罪。如果造成其他行人伤亡,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
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