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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提升盗窃罪认定金额标准 个人盗窃2000元为数额较大

  原标题:我省提升盗窃罪认定金额标准 个人盗窃2000元为“数额较大”

  中国甘肃网10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10月2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发文调整我省盗窃罪实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相较此前标准,此次调整在认定金额上有所提升。

  据了解,此次调整盗窃罪实行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的执行标准,明确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其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之前的人民币1000元调整至现在的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则从1万元提升至人民币6万元为起点,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从此前的8万元人民币调整至4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对于盗窃数额接近2000元,且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八种情况分别为:五年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因盗窃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目前正在办理的盗窃案,将依据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