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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盗窃罪辩护词
刑事盗窃罪辩护词 热 ★★★
刑事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大连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17 更新时间:2010-12-1 11:24:08
李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母亲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李的辩护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并到大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中的被告人李,对本案案情有了详实的了解。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指控的盗窃罪的罪名适当,辩护人仅对本案的部分事实及法律适用、量刑提出以下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重视和采纳。
起诉书中已经认定被告人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施的第二次盗窃犯罪为被告王庭秀提起犯意,被告人李只是盲目认同,由以上看出,在第二起盗窃案中,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为第二起盗窃案件的从犯。
被告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交待了赃物的下落,致使赃物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避免了更大损失的造成,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恶性及客观社会危害性对被告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有期徒刑六——八个月。
尊敬的审判长,如今的社会年轻人的生存的压力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像被告李这样的外地人要想生存就更加不易,工作的压力,吃住的现实困境才让原本品行端正、口碑良好的被告产生一念之差,恳请审判长,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具体情况,减轻处罚,给与被告从新开始的机会。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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