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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
——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草案)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程序适用上,现行修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不过,在配套制度的缺失与立法理念上尚有推敲之处的情形下,草案中未成人刑事司法部分的实效尚需细致观察与深入研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二分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 医疗模式
美国于1870年辛辛那提会议上出现“社会复归”与“刑罚个别化”的动向,有学者主张将少年刑事司法的重点从“犯罪”转向“犯罪人”,即通过“医疗模式”( Medical Model)来应对、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潮开始显现并付诸实践。[1]二战后,随着“轻轻重重”二分刑事政策的出现,从“国亲思想”( Parens Pa-triae)下的“个别化司法”( Individual Justice)与“社会复归(Rehabilitation)手段来处遇少年刑事犯罪已较为普遍。[2]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以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欧美国家少年犯罪诉讼程序中的“福利司法模式”或“医疗模式”在理念上似乎相去不远。不过,我国现行的司法环境往往对立法的可操作性有所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中的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仍有未尽之处。
一、“二分刑事政策”下的“教主刑辅”模式—修法草案的指导思想评析
所谓“二分刑事政策”,也称“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上将犯罪行为人根据其犯罪类型而进行划分后再分别制定立法与付诸实施刑罚的刑事政策。[3]二分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上,则体现为根据罪行轻重、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矫正的可能性等具体情形而分别立法与追诉。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和缓”层面相对应,轻罪未成年人因其人身危险性较低、犯罪危害后果较轻、犯罪矫正的成功率较高等特征,往往成为工业化时代来临后现代国家适用“宽松”刑事政策的对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运作“柔性司法”以实现刑罚的谦抑性与少年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复归”也已成为当今国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潮流。[4]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罚并用”之区分
修法(草案)第263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新的修法草案在法律援助、限制逮捕措施适用、法定代理人到场权、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诸事项上均有所突破,这体现了立法者锐意革新的勇气与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修法草案也反映了少年犯罪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动向。但如何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付诸具体的司法实践尚需各项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何跳出传统“报应刑司法”的阴影走向现代化的“修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必须面临的课题之一。此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求以多元化的立法与程序运作促成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实现真正的“再社会化”,即通过刑事和解避免社会矛盾升级的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从我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现状而论,虽然各地法院、检察院在“试点”各项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改革,但“认罪换权利”、“以罚代教”、甚至“罚主教辅”的现象尚不能彻底杜绝。[5]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帮”与“教”不能片面地停留在追求“认罪、悔罪”上,而是应当从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学以及配套的各项“社会复归”方案人手方能彻底地“教育”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否则形式化的“帮教”行为很难实现犯罪行为与心理上的矫正并防范未成年人再犯新罪。[6]简言之,在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犯罪心理学素养培训、民间与官方财力支持等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易演变为“教辅罚主”或“教罚并用”的结果。但总体而论,修法草案中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值得称颂,不仅体现了少年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明确了国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维,如果能够去除“教罚并用”或“教辅罚主”的传统思维实现修复式正义,无疑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深化改革的路径之一。
(二)新的修法(草案)在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上的“人性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