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 资金短缺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瓶颈问题,而融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经济活动中备受瞩目的现实问题,虽然近年来随着政府支持态度的转变和金融市场的开放,该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不得不满足一些苛刻的条件[1]。一些企业管理者往往为了达到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资金的目的,可能由于一时疏忽或操作不当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此一来,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会连累到企业高管,使其面临牢狱之灾。为了促使企业管理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本文试图对常见的融资方式容易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措施,供企业管理者参考借鉴。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刑事法律风险 防范
一、引言
以往企业家们总认为做生意的与刑事犯罪完全不搭边,但是自从2003年,有关民间融资引发的犯罪案例接连发生,给企业家们敲响了警钟。
2003年5月29日,原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被收押。最终徐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2]。此案是第一个民间融资引发的犯罪案件。
2007年3月16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9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2009年12月,吴英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宣判后,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3]。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2004年6月至2011年4月13日,惠龙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5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贷款24.42亿元。2012年1月17日,该案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提出上诉,该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4]。
由此,我们发现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仅牵涉到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含义及类型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含义
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5]。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类型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和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和内源融资[6]。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