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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英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案一审刑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士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691010054X,汉族,中专毕业,任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舞钢市寺坡三街坊三号院。现住舞钢市寺坡一街坊寺坡粮店家属楼东单元二楼东户。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10月15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东升,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山峰,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6209224550,汉族,中专毕业,任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舞钢市朱兰市场街8号院1号楼。现住舞钢市朱兰粮店家属楼中单元一楼东户。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9月18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军,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礼花,女,196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301010546,汉族,高中毕业,任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舞钢市寺坡三街坊6号楼201号。现住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23号楼东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9月18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9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桂萍,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102203521,汉族,高中毕业,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职工,户籍所在地舞钢市寺坡三街坊3号院。现住舞钢市朱兰康乐小区1号楼北单元2楼南户。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9月18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占景,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凤萍,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711270543,汉族,高中毕业,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职工,户籍所在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13号楼。现住舞钢市粮食局家属楼北楼东单元三楼中户。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9月22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国全、周秋英,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指控被告人杜桂萍、邢凤萍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新颖、陈平、代理检察员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士英及其辩护人孙东升、被告人苏山峰及其辩护人刘艳军、被告人谢礼花及其辩护人焦志广、被告人杜桂萍及其辩护人尚占景、被告人邢凤萍及其辩护人孙国全、周秋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与舞钢圣原公司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舞钢圣原公司赔偿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100万元,代表舞钢市寺坡粮店去参加调解的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杜桂萍、邢凤萍要求不让46万元写入调解协议。2008年7月份,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利用担任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舞钢圣原公司支付给寺坡粮店的46万元补偿款中的20万元私分给本单位10名在岗职工。2008年底,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利用担任舞钢市粮食局寺坡粮店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杜桂萍、邢凤萍将46万元中的10万元侵吞,五被告人各分得2万元。并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杜桂萍、邢凤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李士英、苏山峰、谢礼花犯数罪,应对其并罚。请依法判处。

五被告人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五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圣原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寺坡粮店应得国有财产,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