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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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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回乡后的土地承包问题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回乡后的土地承包问题
我是一名镇农经站站长,我镇新哨村有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为Y)要求解决其土地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1、Y父1976年入狱,Y母改嫁到他村。1982年土地分配时村小组未分给Y父土地。Y与奶奶和姑父一家生活,分得土地登记在姑父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1983年,奶奶死亡。1985年Y父出狱后村上答应补给耕地。1989年Y父被Y杀死,1990年Y入狱(被判死缓)。1993年,由于Y的土地无人管理,其姑父也不要,Y和奶奶的土地被村上收回另承包给他人耕种。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Y未获得承包证书。
2、2005年Y被提前释放,回乡后由于生活无着落,找到我站要求为其解决土地问题并要求村小组返还其不在家期间因转包自己土地的不当得利8万多元。我站与村委会、村小组多方求协商后,经Y签字确认达成协议,由村小组划拨2个人的土地归Y耕种。
3、Y于2005年9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村小组无权剥夺其父的土地承包权。要求村小组还回三个人的土地(包括其父亲的),并返还不当得利。县法院作出判决,由小组再补给Y一个人的土地,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被驳回。
4、Y不服,向市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定了县法院的判决。作出了不补土地和赔偿金的判决。对市中院的判决Y不服,于是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维持市中院判决。
5、2008年底,Y再一次找到我站,要求确权登记,并以交通不便为由提出要村小组调整其土地,村小组不同意。我站要求村小组为其确权。Y提出不补给其父土地或不为其调整土地就不让确权。
6、对于其父,村小组是否该补给土地?土地承包时的在押犯是否有承包权?村小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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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申诉书
申诉人:于春立、男、63岁、中共党员、退休干部、家住河北省顺平县蒲上乡西于家庄。电话:13513428773
申诉人:对顺平县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04070号有效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顺平县人民法院(2001)顺民初字第04070号判决是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故意侵犯了此案案外人——国有土地批准权和我的住宅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违法侵权案。
2、纠正法院错误使用法律,不辨别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真伪及法律效力,超越土地批准权,实现被告违法占地建住宅。
3、纠正法院没有合法有效依据,置[国家土地法]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于不顾,擅自故意改变原告建国前老宅依法登记的东邻为被告,剥夺我与原告于春明和于殿军的相邻权,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发生被告用暴力抢占烈士遗产的错误判决,还烈士财产,还我的合法权利,赔偿我因此受到的精神物质损失。
4撤销(2001)顺民初字第04070号判决中,以合法形式实现被告抢占土地建住宅,使邻里纠纷激化违法部分。
事实与理由:
(2001)顺民初字第04070号判决是顺平县法院审判法官违法使权,明知、故意侵犯此案案外人———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批准权和我的住宅权,使被告的非法占地侵入公民住宅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横行十三年,原告1988年政府发的宅基证东邻权是我的,判决擅自、非法改被告东居,判被告强占集体土地建宅的民事行为胜诉,挑起了社会矛盾,激化了我与被告住宅纠纷,使烈士遗宅受到侵害,公安110也保护不了烈士遗宅的完整、财产安全,土地局也处理不了这起土地违法案件,这是法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法侵权证据; ;本院认为更是法官对抗社会主义土地革命,同被告非法占用土地,‘蚕食’烈士遗宅北边及临街门口的违法行为,以土地使用权挣脱了“民法通则”117条的法律制裁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