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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王某系林场保卫干事,1998年5月与所在林场签订造林合同80亩,合同期八年,约定成林采伐时林场与王某三七分成。因合同期内不能成林采伐,2000年6月王某与林场重新签订了原造林内容的四十年合同(承包的山场林木已生长十年),当时王某受单位领导指派负责造林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合同工作。此期间王某私自把自己与林场签的合同重新填了一份,把80亩改为280亩,之后王某利用找领导签字其它育林合同之机,把自己的合同混入其中蒙混领导签了字(当时王某拿了很多合同,王把合同翻到签字页,因此之前单位就承包造林一事研究过,领导没看前面内容便逐一签了字)。至此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200亩国有林以合同形式据为己有(至案发王某因未到采伐期未采伐过,也未获得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