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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自己的农用运输车经过北环路时,将被先前摩托车撞倒已经倒地的王某及自行车压过,致车辆受损,王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数日后死亡。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的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认为,受害人在我经过时,就已经受伤,我没有压着她;我的超载与该事故后果没有任何关系,我不构成犯罪。 该案最后以按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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