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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罪轻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哥哥的委托,

指派管仁珍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日检公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XXX涉嫌贩卖毒品罪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中X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贩卖毒品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

被告人XXX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XXX,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XX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XXX所送的毒品虽然达到24.5克,但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四、本案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XXX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XXX的过程中,告知他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时应该并处罚金,XXX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愿意代缴罚金,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本案被告人XXX1986年5月2日出生,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系犯意引诱型犯罪;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X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辩护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

管仁珍律师

201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