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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张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章昆刚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某同意,指派我作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我几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公诉人的证据、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罪名成立,不过,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而且以贩养吸,又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很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而不是实际判处,不能因为同案犯实际没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徒刑而否定重大立功。),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依据该鉴定结论尚不足以直接认定被告人携带的物品为毒品,因为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含量,我们才能将其看作是毒品,如果含量极低,则不能认定为毒品。本案证据中既然没有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则并没有排除含量极低的可能,即可能被告人携带的并非毒品,而只是含有极少量甲基苯丙胺的物品,那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则属于对象不能的犯罪未遂。
谢谢法庭!
注:本案中,张某在检察院的起诉状中被列为第一被告,基于辩护律师的有力辩护,张某在法院判决时改列为第二被告,低于法定刑期减轻处罚,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朱素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