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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秦国勇律师,擅长公司法务、注册;国际投资贸易;纳税筹划;房地产法;劳动工伤;损害赔偿;破产清算;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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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股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