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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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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归纳为三种情况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示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从语言逻辑方面来讲,是一个选言判断,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三种情况是一种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三种情况之一的行为,并且符合挪用公款的其它构成要件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况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起点数额,立法的本意可能是因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没有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进行非法活动的”,就具备了挪用公款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在具体办案中也应有一个一般的标准尺度,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应掌握在2000元以上为宜,并不要求数额较大;第二种情况“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时,”是指只有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进行营利活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那么挪用多少公款才算是“数额较大”,法律规定挪用5000元到1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标准起点执行,“进行营利活动”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自己谋利和他人私人谋利两种情况,不管其是否盈亏都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但是如果其挪用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且行为人没有从中谋取私利的,应视为违反财经纪律;第三种情况“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本人认为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但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党政军民学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一款是对挪用公款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情节规定,对于行为人改变这些款物的用途,即视为挪用公款,无论的挪用公用或私用,都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这是与上述三种挪用公款行为明显的区别,对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写款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