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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票据贴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徐霄燕律师
一、票据贴现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民间贴现票据亦非“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充当中介或代理的业务,即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特点是支付结算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中介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出现,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通常以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的形式获得收益。
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现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现行《刑法》以及立法部门、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将民间票据贴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
1998年国务院《
但
四、民间票据贴现宜疏不宜堵
近年来,我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一定会有满足需求的手段。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被压抑的后果只能是另辟蹊径。目前票据市场上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大量存在,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市场对于票据融资功能的客观需求。民间票据贴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