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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颜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获刑二年罚金三万元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颜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获刑二年罚金三万元刑事判决书
2011-10-19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更新,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获洲大巷53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烈盾,又名陈俊宝,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上陈五村44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0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常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2月在同案人潘桂桢(另案处理)的纠集下,来到邵阳县塘渡口镇无证销售香烟。自200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颜更新单个或伙同被告人陈烈盾共销售给塘渡口镇的向立志、何爱群、王晚娇等人香烟价值人民币109 626元。自2008年2月,被告人陈烈盾伙同被告人颜更新共销售给塘渡口镇的郑建超、李继军、唐五军等人香烟价值人民币67 164元。
为证明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郑建超、王晚姣、向立志、谢友云、何爱群、阮秀华、易慧中、唐路容、李继军、罗丽娥、唐红敏、刘晓青、田祖柏、邓辉娥、肖化中、粟书英、黎跃云、尹金菊、尹老伍、邓求生、张蒲娥、林友军、张水平、邓波勇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和相关照片;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送货单和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销售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更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烈盾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陈烈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对上述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元月以来,广东省陆丰县人潘桂桢(另案处理)纠集“阿豪”、“阿松”(均未查明身份)及被告人颜更新,租赁邵阳县塘渡口镇桂竹山社区凌某某位于桂东路49号的房屋的二楼非法经营香烟。潘桂桢化名潘一佳,谎称自己是广东省中山市金粤烟草公司的业务经理,“阿豪”、“阿松”及被告人颜更新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各香烟经销点上户推销香烟。潘桂桢一伙首先向各经销点发放“中山市金粤烟草公司潘一佳”的名片,名片上注明联系电话及经营范围,由经销点在需要进购香烟时拨打号码为13141977695或15973979748的电话与潘桂桢联系,再由被告人颜更新等人按各自的分工向各经销点送货。每次送货时由送货人填写一份一式三份的送货单,注明收货单位、日期、所购买的香烟的名称、数量、金额,将黄色的一联留给经销店店主,待店主将该批香烟售出后进下一批货时,付清前一批香烟的价款,被告人等人再给店主一联红色的单据并预订好下一批香烟。2008年2月份被告人陈烈盾来到邵阳县塘渡口镇,此后,“阿豪”和“阿松”相继离开,被告人陈烈盾接手“阿松”的工作与潘桂桢及被告人颜更新一起分工合作、互相配合,非法经营香烟。由潘桂桢主要负责从广东省购进各类香烟及与各香烟经销点联系业务并分配工作,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主要负责送货上门,潘桂桢除负责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的生活及住宿开支外,每月支付工资1200元给二被告人,潘桂桢还与二被告人约定,生意好时,另有提成。2008年4月21日,潘桂桢离开邵阳县塘渡口镇后,由被告人颜更新、陈烈盾两人继续非法经营香烟。自2008年1月3日至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颜更新参与非法共同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108 394元;自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陈烈盾参与非法共同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65 929元。2008年4月30日凌晨,邵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干警在检查暂住人口时发现二被告人租住的房屋内有大量假冒香烟,经依法搜查,当场缴获以下物品:中华(硬盒)香烟1条、芙蓉王(硬盒黄色包装)香烟24条、白沙(精品)香烟15条、双喜(软盒)香烟7条、红河(甲级硬盒)香烟5条、红梅(软盒黄色包装)香烟12条、芙蓉王(软盒蓝色包装)香烟4条、红双喜香烟1条、黄山(一品硬盒)香烟8包、送货单12本、广东烟草专卖(珠海)标签25张、广东烟草专卖(江门)标签7张、广东烟草专卖(东莞)2张、广东烟草专卖(广州)2张、广东烟草专卖(佛山)2张、中山烟草专卖6张、香烟外盒1个、芙蓉王香烟外包装盒1个。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香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合议庭评议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