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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罚金刑应完善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罚金刑处罚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的有关批复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界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此批复虽不是直接针对非法经营罪,但对处理非法经营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就是非法经营获利的数额。对非法经营案件必须查清非法获利数额并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够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对非法获利无法查清的案件,如非法经营未遂?熚此斓淖匪弑曜济挥泄娑ā ⒎欠ň?营不亏不盈、非法经营亏损、非法经营获微利等等,法院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往往很难作出判决。

因此,笔者建议对非法经营罪条款作出修改,将“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分别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数额标准则应由“两高”结合非法经营的商品品种以及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能够查清违法所得的,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依原规定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或者没有获利甚至亏损以及未遂的情况适用一定的罚金数额幅度。另外对于追究非法经营?熚此臁∽锏氖?额标准应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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