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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黄金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

四、黄金辉涉及的违法所得问题

在长达8天的示证和庭审中,公诉人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就是违法所得的计算,公诉人不断声称所谓的“违法成本”的概念,本辩护人要提请法庭注意,在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这个概念。

事实上,“违法所得”在我国的刑法、邢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

从逻辑上说,如果在黄金辉在担任部长及和总经理期间所得包干提成是其违法所得,那么其下属的违法所得又是什么?如果把总经理、部长、经理、主管的所谓的违法所得累加,那么分公司的违法所得远远大于法庭所查证的25%的销售提成,这又作如何理解?

从具体的违法所得金额上看,刚才所说,审计报告明确指出工资的提成是“估算”的。那么工资提成是怎么估算出来的呢?在高达4447万的提成中,竟然没有一笔是黄金辉签字的,只是根据杨文茜家里的电脑中的数据估计出来的。且没有旁证。这样的证据同样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依据审计报告,黄金辉在担任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收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