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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张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XX涉嫌受贿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没有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张XX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XX受贿的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客观地说,被告人张XX接受他人20000元人民币及6400元飞机票款是被告人张XX为帮忙给他人办理户口过程中他人主动送给张XX的钱,也就说,被告人张XX没有主动向他人索取钱财的故意,这与刑法规定的索贿从重处罚相比,被告人张XX的受贿情节轻微。应当提出的是,被告人张XX的受贿行为从社会危害程度的角度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是非常严重。其并不是到处宣扬其能够办理蓝印户口而肆意接受他人财物,而是在朋友恳求的基础上才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在被告人张XX负责办理蓝印户口期间,有很多人曾明确表示要送钱给被告人张XX,但其均予以拒绝,这也从另一方面显示出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不大。 二、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处罚情节。 被告人张XX自归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能够清楚的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虽然其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曾出现过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但从本案整个过程中看,其认罪态度的较好的,并能能够主动的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安干警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故请求法院考虑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X及其表述表示积极退赔所有赃款,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其家属已经表示愿意退赔所有赃款。退赃是衡量财产型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的量化指标,证明了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罚处罚原则,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法律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体现了我国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张XX积极退赃这一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以体现了我国一贯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被告人张XX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XX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且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偶然收取他人送来的钱,而且其是一位负责蓝印户口的公安干警,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与社会运行中的“潜规则”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出现了受贿的违法行为。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张XX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XX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XX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张XX犯罪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张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XX的受贿数额较小,也是初犯和偶犯,被告人张XX也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故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X院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杨超律师 13920298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