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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无罪辩护
交通肇事罪 无罪辩护
[ 2010-12-9 16:42:00 | By: 律师人生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认定韩海亮负交通事故的完全责任没有依据。
1、关于无证驾驶问题:
2、关于驾驶的车没有进行年检问题:
被告人不是车主,是否进行年检不是被告的过错,也不是被告明知的。事发生后交警也并没有对车进行技术鉴定,以此来确认被告所驾车是否有故障。而且在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车辆没有年检或有技术故障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个违章行为也不能构成使被告对这件事故的发生要承担全部责任依据。
二、韩海亮的行为不符合“指示肇事者逃逸,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韩海亮是乘车人而不是驾驶车辆的行为人。
韩海亮的行为也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何况被告韩海亮是否够成指使肇事人逃逸还不能给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因此以此来认定认定韩海亮对此事故负全责是没有说服力,没有法律依据的。
3、交警队的事故书认定死因不清。
在事故认定书上仅有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并没有认定发生这此事故的原因,也就是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以此就断定韩海亮也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虽有违章,但该事故并非是由于被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直接引起,其违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是韩鹏志的驾车行为才是行为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韩鹏志的违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告人韩海亮违章不能够说明对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1992]39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它本身只是一种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看它是否真实的反映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二、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鉴于韩海亮不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且被告愿意接受深刻教训的现实表现等,应当对韩海亮适用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十力律师事务所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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