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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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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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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1-06-01  浏览量 0  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郑重的、诚恳的向被害人的亲属道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害是十分巨大且难以弥补的,在此仅衷心的希望你们能节哀顺便,保重身体。

  最后,辩护人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智力发育程度及心理状态和犯罪行为的联系,作一下简单评述。

  预防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对犯罪人的惩罚是特殊预防,这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消灭或矫正来实现的,这是针对已然的犯罪。过多地惩罚是一种典型的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是相违背的,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极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应以预防教育为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其能认罪伏法,诚心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且具有平常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极容易改造从新等酌定从宽情节,因此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辩护人诚恳的向合议庭建议,希望对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刑罚,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出发,真正的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慧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