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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指导(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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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指导(辽宁省)

作者:李明  时间:2011-07-01  浏览量 1241  评论 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