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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经典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3-12-09  浏览量 0  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第三、被告人张××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之前,被告人并无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本案中,被告人本身系吸毒者,所携带毒品主要是为满足自身需求,而不是出于贩卖的目的。本案涉及的几次贩卖,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购买毒品者的笔录,我们可以发现,每次都是在需求者叶××多次主动要求向被告人张××购买毒品的情况之下,被告人才把自己吸食的毒品卖给叶××。因此在主观上,被告人犯罪是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的,其携带毒品的真正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吸食而并非出于贩卖的动机,其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被告人懊悔不已,也进行了深刻地检讨与反思。客观上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场所是在相对封闭的小型车内进行交易,其前三次所贩卖的毒品主要是供购买者自己吸食,第四次贩卖毒品行为系在侦查人员控制下实施,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基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起诉书中列明的第4点,同时查获被告人张××随身携带的冰毒2.292克、麻古0.551克。被告人张××持有冰毒2.292克、麻古0.551克并不是用来贩卖给叶××的,而是仅供自己吸食的。因此,随身携带的冰毒2.292克、麻古0.551克不能计算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六、被告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上有体弱多病、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刚上学不久10岁的年幼儿子需要教育及抚养,是家庭的顶梁柱。被告人家庭窘迫,很早便外出打工谋生,妻子一人照顾年幼的儿子以及年迈的公婆,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家中条件十分困难。而被告人实际为一名左手残疾的社会残障人士,劳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就业上也存在限制,经常受到招聘单位嫌弃,从而导致其处于无业状态。交友不慎、生活的不济,家庭的窘境、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客观上促成了被告人做出贩卖毒品的冲动行为,误入歧途。因此,法院如能对被告人做从轻处罚,更有利于其自我反省和改造后重新进入社会,早日回报社会。

综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为初犯、偶犯,家庭迫切需要其早日回去照顾妻儿老少,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重大后果。因为,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给予其较轻的处罚,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人:傅春萍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