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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罪名解读

一、律师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律师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已满14周岁的人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如果行为人不是明知,而是被被人利用或者受蒙蔽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三、律师解释认定:
    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
    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犯罪未遂处理。
    如果行为人将非毒品与毒品掺和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论处。
 
    四、律师解释法定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