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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集中规定鉴定的有5条,近400字。其中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了鉴定的目的、鉴定的对象、鉴定的主体、鉴定结果的要求和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和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121条规定了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第122条对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作了规定。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鉴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涉及鉴定的问题作分散性规定的有7条。第28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条件之一。第42条中规定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第155条—第157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第165条和第177条规定了延期审理和简易审判程序中有关鉴定的问题。
【相关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