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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死刑辩护】特殊死刑案件的辩护方法

    第一、被同时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时的辩护方法,在这类案件中,“会见难”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辩护律师要在第一时间见到当事人,辩护律师要敢于和善于争取会见自己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地通过组织或团体影响。我国现在最积极支持律师维护自己的会见权的,有时暂时可能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但是当问题上升到一定程序时,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律师要善于保护自己,做事时要争得领导的支持,至少在程序上要没有问题,在策略上,辩护中必须解决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而不是其中的某个具体罪名,打黑的政策,可能造成过重或极重,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只要是团伙,往往就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集团犯罪和其他的组织犯罪,立法解释要求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才可以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人员组织机构,有没有严密的组织和层次关系,这个特征不是由某一个犯罪决定的,经济实力,解决“组织性”问题,这是我们辩护的关键所在,个人或几个人实施的,不具有组织性;都涉及一些其他的犯罪,“欺压残害群众”,单单两个团伙之间打架斗殴,都是恶者,不残害群众的,就不具有“反社会”的根本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和行业内,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走私犯罪死刑案件的辩护方法,走私犯罪单位犯罪比较多,一般夹带少量个人犯罪的情况,单位犯罪要有法人意志的体现,要研究谁决定的情况,这是律师的辩护点。另外,现在反走私的队伍不是非常专业,在行政复议、管辖、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要根据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准走私即直接收购这四种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策略进行辩护。例如,绕关走私中公安机关取证难,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问题;通关走私中有很多书证,可能过各种单证等进行辩护;后续走私海关查处也有难度,在定性上要注意;准走私则要注意主观故意,把握“明知”。
    第三、侵犯人身权益犯罪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的辩护方法,这类案件尤其要注意自首、立功、未成年人、孕妇、或者被害人自己有过错等方面,首先要认真阅卷发现疑点,要根据案情的疑点来辩护,特殊的情况下要反复问,比如对孕妇要做法制宣传,其次,要充分预计此类案件的困难,各个律师事务所委托时间要长一些,工作做得细一些,例如,有时从检察院复印过来的证据材料太少了,会见也是问题,这样要辩护律师来发现问题疑点,难度太大,这时可以从检察院把整个案卷都拿回来认真看。再次此类案件要特别注意: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要注意这里往往就是辩点。第二点,只要是妇女,一定要问清楚一个问题:是否怀孕?不能简单问一句“怀孕没有”就算了,特别是死刑犯,还要了解被公安局传讯后是否作过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第三点,关于自首、立功,现实生活中,律师提出的法定从轻理由法院都能接受,但有的被告人可能对某一问题(不是主要犯罪事实)提出辩解意见,公诉人就认为被告人在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当事人有陈述事实的权利,辩护律师肯定要提出异议,关于立功呢?很多案子是通过翻案以后,有被告人(犯罪人)揭发而连续破案,比如有人在看守所相互揭发的事实,但如何落实揭发,举报的情况?可能没有时间,可能公安机关没有答复,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把以上事实详细地书面表述出来,当庭交给法官,以引起法官重视,有利于量刑从轻,这样作为材料放到卷宗去,有利于辩护律师辩护,也为二审做保障。
    第四、金融诈骗罪中可能判处死刑的辩护方法,这类案件突出表现在证券方面的罪名,其中伪造货币、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有死刑。首先,在辩护策略上,要全面了解以下问题:影响案件裁决的因素及其关系和轻重、证据(口供、书证、鉴定意见)、法官的个人背景和偏好、案件的社会影响(传媒)、法官对律师的个人评价;法官对检察官的个人评价、案件涉及的法理、法学上的争论、注流学者的看法,并确定策略:“证明”还是“反驳”,“无罪”还是“有罪”,采取无罪辩护的哪种情形,刑法不认为犯罪,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还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其实,在庭审阶段,开场发言千万注意不要贪多嚼不烂,即你不能向法庭许诺某种你可能证明不了的东西,所以,开场发言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以免陷入自相矛盾或审判结束时,被迫放弃某主张的困境。提问时,如果你不能确信对方的回答是什么,千万还要询问一个与你案件关系重大的问题,不要轻易问“为什么”,如果你给证人提供解释或者辩解的机会,你应该堵死所有可能和可以预测的逃避之门。另外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贷款行为的定性问题,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
    第五、侵犯财产罪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辩护方法。首先,关于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要特别注意,因为这涉及案件定性,暴力,不是必须达到定以侵犯被害人人身健康的程度,只要有暴力,就可以认定,至于说暴力的程度,那只影响量刑情节;胁迫的内容应当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其他手段,比如用麻药、催眠等等,使受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其次,要特别注意第263条后半段,怎样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问题,前半段是基本罪,后半段是情节或结果加重,只要有加重情节,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关于盗窃罪,最后两个情节,它和盗窃普通财物的唯一区别是部位,数量,一般是不应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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