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私分近百万京城副校长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是免予刑事处罚

私分近百万京城副校长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是免予刑事处罚

2011-12-26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今年62岁,案发后被取保候审。公诉人指控,张某在任副校长期间,违规设置财务账外账,截留学校办学收入达275万。其间,他以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兑现奖励为名,集体私分95万余元。

学校其他负责人证实,1998年初,有职工对收入不满,张某在办公会上提出要想提高收入,就多办班多创收。随后张某开设账户,用培训收入作为小金库的资金。学校会计称,“小金库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但只有财务和张某知道有多少钱。2004年,审计局对学校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小金库。庭上,张某辩称,用于发放奖励的资金是基于财政补助不足情况下的学校自主创收,不属于国有资产。

法院认为,该校是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均应纳入财政账户统一管理、核算。张某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本网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