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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私分国有资产罪?请专业人士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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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私分国有资产罪?请专业人士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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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水律师关于马秉林一案的情况说明
  
  案件概括
   马秉林系原固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2009年3月30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6月10日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6月12日被泾源县法院取保候审。2009年7月16日泾源县法院决定对马秉林逮捕并与2009年7月23日作出判决:马秉林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9年10月2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泾源县法院判决:判处马秉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泾源县检察院起诉之事实
   (一)马秉林擅自将“固原综合性能检测站”更名为“固原康运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改制。将属于国有资产的企业净资产175.51万元以配股的形式本单位及其家属等24人进行集体私分。
   (二)马秉林违反固原市政府有关规定,擅自以运管处名义与固原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联合开发建设康运小区协议书》,将运管处5.36亩国有土地以643200元有偿转让给景源公司,景源公司在未向运管处缴纳土地转让费的情况下,从固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获得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拥有了对该宗土地的开发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8万元。
  
  控辩双方争议之内容及法律适用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之争议
   1.固原康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国有资产。
   首先,公诉机关无注册资本金来源于国有单位的确权证据。检察院卷宗记载:1994年4月5日,固原地区交通运管处向固原实验区工商局出具的《证明便函》证实:注册资金10万元为企业法人代表刘育农自筹。由此说明,该公司自创始之初并没有国有单位的投资。
   其次,1994年6月4日,10月26日,固原试验区汽车综合检测中心向工行固原支行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配件、建房,该笔资金产生的经营收入及固定资产应当属于该集体企业所有,而不是国有单位的投入。
   2002年至2006年改制前,该企业向马秉林等24人借款121万用于经营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当然属于该集体企业所有,不应当属于运管处所有,而不是国有单位的投入。
   至于使用国有单位的借款或国有单位提供担保,以该企业名义的贷款,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四项: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所以,该集体企业是通过自有资金和交通运管处的扶持(如,提供担保,借资)发展起来的,但扶持关系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国有单位、事业单位为响应国家兴办经济实体的号召形成的,对此,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认定扶持关系,担保行为不是企业所有制关系,不是投资关系(见辩护词)。
   以上为马秉林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观点。
  
  滥用职权罪之争议
   1.马秉林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景源房地产公司获得开发权是通过,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景源房地产公司就该宗土地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固原市康运住宅小区问题备案情况的函》:康运小区是我委2006年3月备案的项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备案的规定,该项目规划手续,土地手续,企业有效证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备案手续齐全,经审核,同意发放备案通知书;固原市规划局审核,该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固原市建筑管理站于2006年6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一连串的审批获得的。可见是以上部门经过合规性审查并批准对该宗土地的开发,才是致使景源公司拥有该宗土地开放权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在这一审批过程中,被告人马秉林没有向以上机关隐瞒联合开放建设住宅的事实,没有贿赂以上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开发商贿赂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亦不知情。
   2.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8万元。
   在固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与固原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联合开发建设康运小区协议书中,确定: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权属最终不发生变更转移,采用了只使用协议文本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不缴纳土地转让金的方式。所以本案根本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成交行为,国有土地权属形式上的一次变化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康运小区预算外费用一览表中”,确定康运小区已将土地费用列入预算外费用,由此证实,土地使用费并不在向开发商支付的建设费用中,该费用将从工程收入中单独划转运管处账户。截止2009年3月31日,房屋基本售完后(尚余的两套房屋于2009年7月售完),78万土地使用费全部到账。故,未有国有资产流失78万元的后果。
  
  本案的社会影响
   本案的被告人马秉林作为曾经固原市运管处的领导为固原市的交通运输管理事业付出了大半生的心血。然而,他在退休之后却陷入一场牢狱之灾。本案从证据所反映的案情来看,不排除人为操纵,法院迫于压力予以强判的可能。
   为维护司法公正,将以上案情予以反映,恳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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