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购进卷烟未销售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购进卷烟未销售 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8-06-24 22:45:24)
标签: 杂谈
购进卷烟未销售 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陈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参照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货物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应达到刑法规定的追诉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才能定罪。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是五万元,本案陈某无销售金额,犯罪货值金额不足15万元,因此不构成该罪。
这种观点是实际上混淆了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此处规定的“五万元以上”是指非法经营数额,而不是销售数额,不能参照《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于什么是非法经营数额,参照山东省四部门《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其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中,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收购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陈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非法经营卷烟,储存卷烟数额已经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二、陈某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有人认为,陈某属于非法经营罪未遂,理由是:陈某购入卷烟的目的是出售,购入只能是经营的开始阶段,只有到出售行为完成才产生社会危害结果。本案中陈某虽然购买了卷烟,但由于被及时查获,销售行为并未得逞,其犯罪目的没有实现,没有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陈某的行为只能认为是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既遂。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法经营罪并未要求必须完成销售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25 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即可构成本罪。非法经营罪针对的是经营行为,“经营”包括“销售”但不局限于“销售”,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陈某非法购买卷烟,虽然并未出售获利,但已然是经营行为,是即遂。
附: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