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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死刑辩护案
(本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西安电视台对高西宁律师的辩护及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专题采访,并连续播报)
宝鸡日报新闻《为与情人结合,恶夫竟然杀妻》:“宝鸡日报讯 为了达到与情人结合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王海林竟残忍地将妻子杀害后抛尸。日前,渭滨公安分局民警经过连续 18小时艰苦细致地工作,成功破获‘3.12’故意杀人案。”
于此同时,宝鸡各大媒体、宝鸡电视台及西安、陕西各地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纷纷报道:“3月12日上午,一位自称王海林的人来到姜谭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董玉环被人绑架,对方给其手机上发短信让他准备 5万元赎人。接警后警方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王海林称,其妻董玉环因山东老家有事,于 3月 10日晚 8时许乘坐由宝鸡开往山东的火车回老家,当时是他亲自送妻上的火车。次日,他就收到恐吓短信。但在对其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海林的言行极为反常。侦查民警分析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可能另有隐情,遂对王海林进行了控制,同时多渠道、全方位展开侦查工作。经过 18个小时的斗智斗勇,王海林终于交待是自己杀死了妻子。原来,王海林几年前认识了青岛女子陶某,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近日陶某要来宝鸡与王海林约会,因担心其妻董玉环发现后闹事,王海林遂起了歹心, 10日晚将熟睡中的董玉环掐死,第二天晚上用三轮摩托车运到老家凤翔县,抛尸于家里果园的一口废弃井中。日前,王海林已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也在与此同时,远在加拿大留学的王海林的妹妹透过满眼的泪水,正在查遍全中国的法律网站,苦苦寻找着能替哥哥提供最好辩护的律师。晚上11时40分,西安市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接到海外打来的带着哭声的越洋电话:“救救我哥哥……”
接受委托后,高西宁律师立即赶赴宝鸡。在宝鸡的出租车、公交车、街头巷尾,人们在纷纷议论且愤怒着:“听说还有两个孩子,一个九岁,一个才三岁”。听办案人员愤慨的介绍了案情,一股无名怒火升腾在律师的心头:如此灭绝人性的人,我还能替他辩护什么?随即,律师的天职,那犹如洪钟般时时鸣响在耳畔的声音,又一次向他敲响:当社会、法律、舆论的天平都向一边倒的时候,在人们一片的喊杀声中,律师的头脑务必要保持高度的冷静。即便是恶魔,也要维护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要保证他受到公正阳光的照耀。
2008年8月12日,王海林故意杀人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代表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海林不属于投案自首,无从轻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身戴脚镣手铐的王海林面色如腊,他知道:死神已在向他招手。
在经过法庭调查后,高西宁律师发表了他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海林的父亲王均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海林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王海林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王海林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王海林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却被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对王海林来说生死攸关。故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海林实施犯罪后,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海林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一审判决对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
1、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报警”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也并不知道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
2、接到王海林的“报警”后,“侦察人员向王海林了解情况时发现王海林所说案情前后矛盾。”这种发现,只能说明侦查人员对王海林的报警产生了怀疑。正如抓获人、侦查人员王强在《抓获经过》中所述:“认为这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件,可能另有隐情”。王强的这两个“可能”,足以证明当时侦查人员对王海林只仅仅是怀疑和推测。推测的结论只是认为其“可能另有隐情”,而并不知道另有什么隐情,更不可能知道已经发生了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