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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死刑案件经典辩护词

[转载]死刑案件经典辩护词 (2011-01-11 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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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死刑案件经典辩护词作者:新韩非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市人民检查院第五分院公诉被告人蒲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本人接受被告人之妻的委托,为其担任本案第一审诉讼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认真调查及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检察院对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1、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被告并无杀害死者的故意。

(1)仅仅有矛盾纠纷就一定会想杀害对方吗?即使就算有威胁杀死对方的语言也只能说明可能有此动机,而非一定有此动机。否则,为什么会有“心口不一”这种说法呢?况且,被告与死者间并无什么积怨,也无极为严重的必须致对方于死地的冲突,所以,故意杀死对方的说法存在很大的合理疑问。

(2)被告并非穷凶极恶之徒,在当地也表现较好,并且实际上他也不是记仇之人。否则,假如根据证人蒲绍丹所说,以前他和死者也因打假牌与被告发生过争执,甚至也有过威胁性语言,那为什么被告还要来与他们一起打牌呢?这些情况更加证明被告不大可能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3)从反面来说,被告并非人体结构专家,况且死者又穿起了衣服的,另外死者还因与被告发生抓扯正在晃动之中,被告怎么可能确信仅用几厘米长的水果刀就能一刀毙命呢?如果他有故意杀害对方之意,那为什么在无法确认对方必死的情况下不多砍几刀以达到其杀死对方的目的呢?

(4)从还在仅仅看到意外刺中上体的情况下就怕得要命、慌忙逃跑的情况来看,显然被告连意外伤害了对方较为重要的位置都那么怕,更别说杀死对方了。而且从一点多钟左右事发到五点钟左右,他花了三个多小时才走到河对面的姨娘家(平时只需走一个小时左右),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他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心虚力乏,显然没有思想准备,也大出其意料,且在到达他姨娘家后证实的情况来看,他全身发抖、紧张异常,也可看出他无心理准备,出现的情况是大出他的意料,超出他的精神正常承受范围的。

(5)从被告自己的供述、在姨娘家说的话来看,他当时只是想伤害死者的大腿,吓吓死者,没想到对方因弯腰想抓挡刺来的刀具而意外刺中上身。他当时选择的是刺大腿,是非致命部位,但人算不如天算,偏偏意外刺中上身。

2、从犯罪客观要件来看,被告并无要致对方于死地的行为表现。

(1)从尸检报告分析,死者的创口的创壁光滑,创缘整齐,衣服破裂也整齐。但凶器经被告及多个证人证实,刀背末端是有齿齿的,如果刀刃刺完,那么背面的齿齿肯定会在衣服断裂处、创缘、创壁当中反映出来。而现实情况证实没有这些反映。由此也只能推断出一个合理的结论:即该刀刃没有刺完!如果被告真想致对方于死地,为什么不刺完呢?况且如果真想致对方于死地,就不是只将刀刃刺完了,甚至可能连刀柄也会刺进去。即使刀刃与刀柄之间有阻隔,起码也要在创口及其周围留下淤血或压迫痕迹。但尸检报告中还是没有这些现象。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只能充分证实被告并未象起诉书中所说的那样是“猛刺一刀”,而是轻微的、有节制的,并无想致对方于死地的行为表现。

(2)从只刺一刀、未多刺几刀的行为来看,也可证实被告无致对方于死地的行为表现。由于他不是人体结构专家,加上对方又穿上了衣服的,对于那一刀是否刺中骨头也不清楚,还有对方还在晃动当中,以及被告不很清楚刺中的准确部位,他怎么可能有把握仅用一刀且还未刺完那几厘米长的刀刃就可结束对方的性命?如果有杀害对方之意,在无把握的情况下,必有多刺几刀的行为表现,但现实情况来看,他也没有。这不能不证明他还是没有想致对方于死地的行为表现。

(3)、从争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看,当时并不具备直接刺向死者的条件,最终造成刺中死者胸部及死亡的结果完全是意外因素所致。因为在争执开始时是被害人先抓住被告的胸部衣服,随后为了让对方放手,被告也抓住了对方的胸部衣服。这样一来,双方就处于上身紧密结合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被告怎么能够刺向对方的胸部呢?事实上,在多次要求对方放手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对方。威胁语言仅为“你放不放手,不放手我就捅你一刀”。在此情况下对方还是不放手,迫于无奈才想通过刺对方的腿部以达到迫使对方放手的目的。很显然,在被告拿出刀来的情况下,对方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肯定有了相当的警惕。所以在被告向其大腿刺去的时候,对方立即用力弯腰并用手去抓挡刺来的刀具。但意想不到的悲剧发生了,由于没有抓到,反而因弯腰导致被告刺出的刀具最终刺中了其左胸部,这从尸体检验报告的刺入情况分析相吻合的。根据分析,刺入路线是由下斜上进入其身体的,这只能在对方弯腰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同时,也只有在对方弯腰而致胸部器官因压缩而拉近距离的情况下,才能在仅刺进几厘米(尸检报告说的是大约7厘米)就从进入并贯穿左心室然后又贯穿肺叶呢?否则,双方个子差不多,又是平行相对站位,并且上体在其弯腰前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怎么可能以这个路线刺中其左胸部并最终刺中肺叶呢?

3、从证据效力来看,关键的证据疑点甚多,瑕疵明显,无法充分认定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意思和行为。

(1)蒲某丹是本案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他的证据是最直接的证据,但经分析,该证据不可采信。